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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成功的离婚胜诉案——婚姻确认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12/12/18 16:20:21 阅读次数: 260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代  理  词

尊敬的独任审判员: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某英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与李某华宣告婚姻无效一案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采纳: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案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其理由是李某华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她现在仍是刘某昌的妻子,李某华没能提交其与刘某昌的结婚证或者现在的民政部门出具其与刘某昌至今仍是合法夫妻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同时,李某华也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她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因此,她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有关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

    二、唐某英是刘某昌的合法妻子,有结婚证为证,申请人申请书中承认她知道唐某英与刘某昌在2007年办理了结婚登记。

    三、申请人所说她与刘某昌仍有夫妻关系纯属虚假,有以下事实为证:第一,2000年以后公安户籍卡上都没有显示李某华与刘某昌是夫妻;第二,刘某昌的第二任妻子范某英以刘某昌妻子身份领取低保,李某华及其女儿一直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第三,刘某昌与范某英1999年8月恋爱,2000年元月28日登记结婚,2005年10月26日经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无论是2000年元月28日刘某昌与范某英的结婚证,还是2005年10月26日大祥区法院的判决书都没有认定李某华与刘某昌仍有夫妻关系,国家公文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是毋需置疑的。法律证明力高于证人证言。另外,只要稍微有点思维常识的人都晓得,如果李某华与刘某昌仍有夫妻关系,那么在刘某昌与范某英结婚的五年时间里,并且刘某昌还与范某英母子三人住在一起,因经常吵架导致离婚。这种情况下,李某华及其三个女儿就会向民政部门或法院申请认定或宣告刘某昌与范某英重婚和婚姻无效了,不可能拖到今天;第四,刘某昌与唐某英登记结婚,民政局的登记资料也没有显示李某华与刘某昌存在夫妻关系,否则刘某昌就无法与唐某英登记结婚;第五,刘某昌还活着的时候,李某华及其女儿都不敢说李某华与刘某昌有夫妻关系,因刘某昌还活着她们不敢说假话,说假话刘某昌会反对,现在刘某昌死了,死口无对了,李某华及其女儿就来说刘某昌与李某华仍存在夫妻关系,这种动机让人无法认同。

    四、申请人从未关心过刘某昌,而唐某英一直与刘某昌一起生活,照顾着刘某昌的生活起居,直到刘某昌死亡,可谓夫妻恩爱,相濡以沫,而申请人置刘某昌于不顾,等到刘某昌一死,就出来争财产争利益,其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动机不良,正如平素人们常说的“素来不种苹果,一旦苹果熟了就来抢摘苹果”。这种心态和作为是法理不容的。

    综上所述,请贵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代理人:邓琼泉律师

                                                            2011年5月12日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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