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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侵权人身侵权 → 医院动手术失误导致的医疗事故官司怎么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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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动手术失误导致的医疗事故官司怎么打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12/11/15 17:32:37 阅读次数: 325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案情
      2004年1月30日,21岁的杨某某去被告邵阳某矿区医院做人工流产。2月2日,实施人工流产手术时,手术用卵圆钳将杨某某子宫后壁捅破,并误将部分小肠经由子宫拉出杨某某体外。发现这一情况后,院方又在杨某某下腹部打开一长11cm的切口,在距回肠约1cm处将已被拉出的105cm小肠切除。尔后,对杨某某实施了子宫修补术。住院治疗期间,被告矿区医院主动负担了杨某某全部医疗费用。杨某某所受损伤,经法医技术鉴定,小肠部分被切除构成8级伤残。出院后,医患双方就民事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杨某某将矿区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被告矿区医院就诊治疗期间,身体健康遭受损害,被告应就其医疗过错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矿区医院赔偿原告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29115元。
      邓琼泉律师解析
       手术事故本身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所谓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要想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就必须要证明以下几点:
      第一,存在侵权行为。在本案中,邵阳某矿区医院在为原告杨某某实施人工流产手术时,竟错误第将杨某某的子宫壁捅破,并切除了杨某某1米多长的小肠。这些都属于侵害行为。
      第二.受害人遭受一定的损害后果。杨某某经法医鉴定,小肠部分被切除构成8级伤残,子宫穿孔修补术后构成9级伤残,综合评定属8级伤残。这表明邵阳某矿区医院的行为导致了一定的损害结果的发生。
       第三,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很明显,原告杨某某的损害是被告邵阳某矿区医院医生在做人工流产手术时的错误所致,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害人只对自己原因造成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必须要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侵害人存在主观上的过失。所谓过失就是指侵害人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错。主要表现在如果侵害人足够谨慎的话就能够避免该过失的发生。在本案中可以很明显地认定被告医院存在过失。
       第五,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被告邵阳矿区医院医生的致害行为并不是合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具有违法性。
      本案事实清楚,原被告对手术存在过错,医院应该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这一点并无分歧,双方的分歧主要在于应该赔偿的数额的大小。但对于究竟金钱赔偿数额应该如何计算,并没有一个权威的无二的标准 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国情在法律中来具体规定的。总的原则是首先要补偿受害人在侵权行为中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继续治疗费、赡养费、抚养费等等;如果受害人能够经过救治恢复身体健康,则侵权人应该承担恢复健康的全部治疗支出;如果受害人不能完全恢复身体健康,则侵权人还应该承担受害人因为劳动能力部分或者全部丧失所带来的损失,如今后的生活费、被赡养人、抚养人的生活费、伤残用具费用等;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侵权人还应该支付丧葬费用等。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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