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华寻衅滋事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李某华妻子刘某英及其本人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李某华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一、李某华认罪认罚、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刑诉法》及《刑法》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二、李某华应依法认定为初犯,虽然此前他曾经犯过交通肇事罪,但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不是故意犯罪,并且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可见其没有危害社会的主观恶性。虽然李某华被行政拘留过3天,但行政拘留不是犯罪处罚,不宜上纲上线。 三、李某华不宜认定为主犯,因为刘某学、李某国、罗某军、陈某伟等涉恶犯罪,他们几个是比较固定的骨干成员,有多次违法犯罪行径,但李某华就涉刘某军这一次,并且是受大师兄刘某学指挥的,因此不宜定为主犯。 四、本辩护人认为刘某军应该也有一点过错,虽然刘某军第一次被刘某学打了,可以并且应当维权,但是应该要依法维权,应该要相信党和政府,采取报警或者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权,而不能够以暴制暴;因为他的伤主要是在被刘某学打了之后,他回家拿刀子返回找刘某学并砍伤晏某冬之后所受的。 五、李某华所涉刘某军的这一次寻衅滋事,刘某军仅为轻微伤,没有造成什么较严重的危害社会的后果。 六、根据同案同判的原则,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李某国、罗某军、陈某伟几个多次涉嫌寻衅滋事,只判了有期徒刑二年,而李某华仅涉一次寻衅滋事,与他们比较起来显然情节轻很多,应该比照他们从轻许多予以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如有说的不够深刻、不够准确、不够到位的地方,请予海涵。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邓琼泉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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