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匡某佳,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绥宁县红岩镇 村 组,身份证号 ,电话 。 被告:隆某艳,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是在婚恋网上认识,在双方都缺乏了解对方的情况下于2011年5月20日在邵阳市双清区民政局草率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都是二婚,婚后没有生育共同的小孩。 通过婚后相处,原告日渐发现被告性格暴躁,生性多疑;发展到后来拿刀到原告工作的油库要砍原告,喊亲戚朋友在原告的家里殴打原告,在原告的车上安装监控器监控原告。原告觉得好男不与女斗,不敢还手不敢反抗,不过有个俗话说得好:我玩不起我躲得起;由于在家无法安身,原告只得在外租房住,原被告已分开居住一年多。另外原告乞求被告:既然双方水火不相容,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就好聚好散吧!被告也一直假装答应着与原告离婚,但最近骗不下去了就找着借口向原告狮子大开口,也不管有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想通过离婚来要挟要钱的那种。 原告认为,既然双方已毫无感情,形同路人,甚至连路人都不如,那就离婚吧!没想到被告有通过离婚要挟来向原告索取巨额财产的目的。原告迫不得已,只有诉诸法院,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匡某佳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0年5月25日
邵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