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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19/12/9 12:22:53 阅读次数: 116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要点

邵阳市某某监督管理局:
      本代理人就贵局拟对某某家具厂进行四万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如下:
      一、贵局对旺旺家具厂罚款四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理由是:
     家具厂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如下事实:1、家具厂所使用的两台叉车是有资质的合法厂家生产的,厂家出售的叉车是经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2、邵阳市某某监督管理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家具厂立马积极改正,补办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按要求将叉车进行了检验并且检验是合格的。综上两点足以证明家具厂的叉车不存在安全隐患、不存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违法情形;只存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违法情形;但按照第八十三条规定,只要按责令改正了,就不存在要罚款;拒不积极改正才能罚款。故此,对某某家具厂进行罚款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行政管理,罚款不是目的,服务才是目的;此种情形对家具厂进行罚款不具合理性。
      行政机关宣传、教育、帮助行政管理相对人才是目的,之前因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有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见《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一条);加之家具厂也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所以存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的未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情形。现在经过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家具厂的共同努力,已经改正到位,再进行罚款,缺乏合理性。更何况2018年11月份,家具厂就按经开区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办理了叉车的相关证照,市场监督管理局拒绝承认该证照也缺乏合理性。
      三、对家具厂进行巨额罚款,不符合当前党中央、国务院的经济政策。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是为中小微型企业减负,对中小微型企业进行帮助、扶持。如果动不动就对中小微型企业进行巨额罚款,严重恶化了中小微型企业的生存环境,不利于扩大内需,刺激经济增长。
      本代理人从合法性、合理性和政策层面进行了陈述和申辩,请贵局理解、谅解并采纳,撤销拟对某某家具厂进行处罚。
      此致
邵阳市某某监督管理局

                                                          企业法律顾问:邓琼泉  律师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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