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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因传销引起的抢劫案辩护词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15/6/14 15:29:12 阅读次数: 215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侯某某因传销引起的抢劫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侯某某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一,针检察院检察员发表的公诉词所发表的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刚才认真听取了公诉人所发表的公诉词,对他所发表的如下二点公诉意见表示感谢和认同:1,侯某某在本次犯罪中是从犯并且是胁从犯;2,当庭认同本辩护人在举证质证时所澄清的:侯某某在2014年10月31日在李某和侯某某要求被害人谢某某向家里要求打六万元钱过来的过程中,并没有殴打谢某某。
    侯某某等打谢某某是发生在2014年10月28日晚上,传销组织的领导刘某在上传销课时谢某某不听话,刘某抓谢某某衣领,谢某某抱着刘某打起并咬掉了刘某的耳朵,之后包括侯某某在内的其他传销人员对谢某某进行了殴打。因此本辩护人并不认同公诉人关于谢某某咬掉刘某的耳朵是正当防卫的说法,谢某某当时并没有受到生命和健康的严重的现实威胁,其他传销人员殴打谢某某是在谢某某咬掉刘某的耳朵之后而不是之前,他的这一行为并不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二,本辩护人认为侯某某不构成抢劫罪只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如下
    按照刑法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而在2014年10月31日李某、侯某某在要谢某某向家里打电话要求汇六万元钱的过程中并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实施威胁,使用的是欺骗的方法,即要谢某某向家里撒谎说生殖器受伤了,急需六万元的手术费,在谢某某家长要医生接电话,李某冒充医生与之交谈。从犯罪行为的手段方式方法看,这次要钱与刑法规定的抢劫的犯罪手段方法不同。第二,本案中有一个连谢某某都没有否认的事实,就是谢某某在2014年10月28日咬掉了刘某的一只耳朵,之后刘某的同伙一直在与谢某某交涉要他出医疗费的事,谢某某虽然没有完全愿意出,但也没有完全拒绝,而是半推半受。第三,汇来的这六万元钱是由另一个传销人员黄某华在银行VIP柜台取走,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由侯某某、李某等人员私分了,事实上侯某某没有拿到一分钱,也就是说公诉机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六万元钱不是用于医疗费而是被侯某某等人私分了。因此从要钱的手段方法和目的来看都不符合刑法对抢劫罪的认定。
    补充说明,关于被害人谢某某说要钱的过程中存在威胁,只是谢某某一人的陈述,并且其在本案中地位特殊,无其他证据佐证,是孤证,不足以采信,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侯某某犯罪的其他法定和酌定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
    1,侯某某进入传销组织,并不是自愿的,跟谢某某等人一样也是被骗来的;2,侯某某拘禁谢某某殴打谢某某和要求其向家里要求汇钱是被传销组织的领导所逼迫的,如果不按他们的命令做,其下场跟谢某某是一样的;3,侯某某及其家人愿意尽力所能及的努力赔偿谢某某,并已支付了2万元的赔偿款,以取得他的谅解;4,侯某某没有犯罪和违法的前科,系初犯;5,侯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到现在一直都认罪悔罪,认罪态度好。
    综上所述,请合议庭充分参考辩护人的意见,认定侯某某为非法拘禁罪并而非抢劫罪,并充分考虑其被胁迫,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等一系列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减轻量刑并判处缓刑。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邓琼泉  律师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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