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周某,男, 年 月 日生,汉族,聋哑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的(2013)大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的(2013)大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周某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是认定事实错误。 1,周某在打李某海之前认不得李某海,跟李某海也没有任何的利益冲突,两人之前无冤无仇,周某怎么会无缘无故去打李某海呢,其动机何来?周某之所以去打素不相识和无冤无仇的李某海肯定另有原因的,就是案中所提到的,孙某成在案发之前就跟李某海之间有生意上的矛盾和冲突,孙某成吩咐其手下李某治把周某喊来,然后李某治把要周某打李某海的事向周某说了,周某当时就不同意去,李某治把周某不去打李某海的事向孙某成说了,受到了孙某成的言语上的威胁警告,周某在此情况下才勉强去打李某海的,由此可见,周某不是主犯,而是胁从犯。2,打李某海的做案工具是孙某成买来的,提供的。3,打李某海的过程中,为主打李某海的是李某,其次是李某治,周某只是勉强被动参与打了几下,打的不重。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周某在此次做案中虽然有实行行为,但意志上是受胁迫的,行动上是消极被动的,作用上是辅助次要的。
二,周某在归案后和庭审中有积极主动赔偿的强烈意愿 周某在归案后和庭审过程中,周某家属一直在积极主动与李某海及其家属协商赔偿事宜,由于周某家庭实在太贫困寒酸了,只能赔得起一万多块钱,而不是有钱不赔,所以周某赔偿的意愿是真诚的,悔罪的态度是诚恳的,很好的。 三,一审法院对周某的量刑偏重 一审法院判处周某三年二个月有期徒刑放在本案的全案中来看,与其他同案犯地位、作用、所判处的刑罚相比较,没有做到罪责刑相适应,量刑偏重。
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感!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辩护律师:邓琼泉
2012年6月20日 邵阳律师:www.sypp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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