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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黑犯罪涉黑犯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律分析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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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律分析详解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12/9/19 15:08:13 阅读次数: 325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2)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3)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有不一致的地方,前者要求有“保护伞”的存在,后者不要求有“保护伞”,应以后者为准。
    (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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